徐州厚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交通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工作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08点击量:59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政府网站国务院.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22〕674号

横线.jp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22年4月3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精简资质类别和等级,下放许可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许可条件,强化动态监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从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公路水运建设高质量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学习宣传,严格落实《规定》要求,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不断优化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营商环境。
二、全力抓好《规定》实施各项工作
(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规定》明确,取得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不得另行增加资质许可条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业务,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二)全面实施资质许可网上办理。企业申请各类别等级资质许可(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和重大事项变更)、证书补遗、一般事项变更,以及对许可机关公示的审查意见提出陈述等,均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ot.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企业通过“我要办理—行业服务”中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水路运输建设信息管理服务”分别进入相应系统,录入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信息,按照办理事项勾选和填报信息后即可提交申请。许可机关依托“服务平台”开展资质许可工作
(三)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参考示例见附件),并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对外公开。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后,要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在3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
(四)简化重大事项变更核定标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定,公路工程主要核定监理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仪器设备、安全、信誉等情况,水运工程主要核定企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人员业绩、仪器设备、安全、信誉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
(五)加强资质证书制作和使用管理。许可机关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电子证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JT/T 1403-2022,可在“服务平台”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查询模块下载)统一格式自行制作;许可机关在“服务平台”内生成相关许可信息后,通过数据共享,由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生成相应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市场监管、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电子证书的,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纸质证书。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电子证照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JT/T 1403-2022)要求,尽快完善省级电子证照系统功能,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与“服务平台”中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水路运输建设信息管理服务相应系统的对接。技术对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杨小军,13673181839;杨丽,15901234220。
(六)有序做好新旧资质证书衔接。尚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持证企业可在原业务范围继续开展监理业务,招标单位不得非法限制相关监理企业在原资质业务范围内的投标活动,有效期届满后上述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自动作废鼓励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规定》施行之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提交了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企业最迟应于2023年1月1日前按照《规定》重新提交申请。
《规定》施行前,交通运输部许可的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一般和重大事项变更、延续、证书补遗等情况时,由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办理。
三、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夯实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条件要求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市场主体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承揽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的监管,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不断健全治理规则,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对企业各类经营行为实施精准监管,积极推动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强化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人员履约监督检查。
(三)强化重点事项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码头、大型通航建筑物等项目的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指导建设单位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人员履约等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出借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弄虚作假进行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串标或者围标、分包或者转包监理工作、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等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健全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切实防范和降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指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认真核实、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估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贯工作,使市场主体和行业管理人员准确理解掌握《规定》内容。要加强对《规定》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切实维护好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告知书(示例)
2.承诺书(示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 告知书(示例)
附件2 承诺书(示例)
告示书1.png
告示书2.png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快建设统一开放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图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各地准确理解掌握《规定》有关内容,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并已纳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国办发〔2022〕2号)。《规定》是明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申请与许可、监督检查等事项的部门规章,自2004年出台以来,对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改革让各类市场主体有更多活力和更大空间去发展经济、创造财富。国务院连续7年就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均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健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水运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深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放管服”改革研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经部务会审议同意后,于2021年正式启动《规定》全面修订工作。研究修订期间,广泛征求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充分研究、吸收、采纳,形成《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主要目标,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取消公路工程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资质,相关业务纳入公路工程甲级资质业务范围。取消定期检验,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5年,减少企业延续频次。下放资质审批权限,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下放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公路、水运工程乙级资质申请条件,放宽企业负责人技术专业要求,减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调低企业业绩、监理工程师业绩标准。降低公路、水运工程各项资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简化资质重大事项变更核定标准。同时,将安全事故、信誉情况纳入申请条件,强化安全、信用在许可工作中的应用。

        (三)优化政务审批服务。公路工程乙级资质、水运工程乙级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精简审批流程,取消部级审批事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的环节,同时缩短专家评审时限,提升审批效率。简化许可申请材料,删除由申请人提交企业章程制度等信息材料的规定,减轻企业申请负担。推动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一网通办”,颁发电子证书,方便企业办事。

        (四)加强全链条监管。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化动态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信用等方式加强监管。对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许可。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加强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估。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解读和宣贯工作,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单位加强企业培训,使市场主体和行业管理人员准确理解掌握《规定》内容。加强对《规定》实施效果的跟踪监测,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切实维护好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全力抓好落地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有序做好新旧资质证书衔接。坚持利企导向,避免“一刀切”做法,对尚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明确仍然有效,允许持证企业在原业务范围继续开展监理业务。对《规定》施行之日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且提交了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时间,企业最迟可于2023年1月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申请。

        二是全面实施资质许可网上办理。坚持服务导向,指导技术服务单位,全面升级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系统业务功能,确保各等级资质的新申请、延续申请、一般和重大事项变更、证书补遗,以及审查意见陈述等,均可通过系统在线办理,实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的“一网通办”。

        三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市场。坚持问题导向,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加快推进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公路、水运市场建设。

        (三)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健全监管规则。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加快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

        二是强化重点监管。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码头、大型通航建筑物等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引导招标人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督促建设单位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人员履约等情况的检查,对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是加强自律监督。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健全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切实防范和降低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上一篇:“含金量”十足!支持建筑企业发展…

下一篇:“企业要有自己的资质”:建筑行业…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17 徐州厚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2037506号-1 统计代码放置